蓝天格锐都有哪些欺民恶行?【转载】

楼主机器卯 时间:2025-1-27 17:29 点击:2221 回复:1992
看楼主 收藏 举报
字体:中
作者:@大狗大狗时间:2026-2-6 5:10
翻墙到底合法吗?
https://dr.miromind.ai/share/1bbdd305-4766-4094-af69-17e79d77a375
举报 | 1500楼 | 点赞 | 回复 |
作者:@大狗大狗时间:2026-2-6 6:1
一个民警搞走2000万虚拟货币,被判十一年


一个民警搞走2000万虚拟货币,被判十一年
举报 | 1501楼 | 点赞 | 回复 |
作者:@大狗大狗时间:2026-2-6 6:4
人类中最慈悲的神灵是谁?
https://dr.miromind.ai/share/24ef1fc9-5036-4c78-9724-1eb73156ecf1
举报 | 1502楼 | 点赞 | 回复 |
作者:@大狗大狗时间:2026-2-6 6:8
为什么这么多人受非法集资这种骗呢?https://dr.miromind.ai/share/fa010aca-2154-409f-898e-63136a156fab
举报 | 1503楼 | 点赞 | 回复 |
作者:@大狗大狗时间:2026-2-6 6:16
现在的非法集资很狂呀 !!很狂呀!!| 永倍达事件背后:30万十堰人入局,谁在收割孤独的中国老人?
永倍达事件背后:30万十堰人入局,谁在收割孤独的中国老人?
举报 | 1504楼 | 点赞 | 回复 |
作者:@大狗大狗时间:2026-2-6 7:3
你怎么知道地球上没有外星人呢?

我看到好多啊 ~ ~ 

举报 | 1505楼 | 点赞 | 回复 |
作者:@大狗大狗时间:2026-2-6 7:6
近万名警员信息遭泄露,官方赔偿超11亿元
近万名警员信息遭泄露,官方赔偿超11亿元
举报 | 1506楼 | 点赞 | 回复 |
作者:@大狗大狗时间:2026-2-6 7:8
最高检:坚持依法从严惩治涉黑涉恶等犯罪

新华社北京2月5日电(刘硕、李汶博)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5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最高检将不断提升刑事检察监督质效,充分运用检察力量推动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坚持依法从严惩治涉黑涉恶等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苗生明介绍,2025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4.9万人,同比下降10.3%,占起诉总人数的3.9%,持续维持近10年的4%以下较低水平。同时,检察机关深入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2025年1月至11月起诉涉黑涉恶案件1314件8528人,起诉涉黑涉恶“保护伞”58人。最高检扫黑办共挂牌督办13起重大涉黑涉恶案件。检察机关2025年前11个月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6.2万人。自2023年开展打击涉缅北电诈专项工作以来,检察机关对以缅北果敢“四大家族”犯罪集团为代表的集中遣返涉诈人员批准逮捕4.8万人,提起公诉4.7万人。2025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黄赌毒”“盗抢骗”等犯罪44.6万人;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犯罪950人,同比下降16.4%;起诉毒品犯罪3万余人,起诉利用网络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1685人。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起诉涉枪爆犯罪4847人。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方面,检察机关将保持高压态势,加强挂牌督办案件指导办理,加大司法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查处力度,并且将持续加强金融放贷、工程建设、市场流通等重点行业,农村地区、宗族势力、未成年人等重点地区、重点人群涉黑涉恶犯罪防治工作,坚持露头就打,加强源头预防。来源:新华网编辑:蔡    斐审核:田    雄
举报 | 1507楼 | 点赞 | 回复 |
作者:@大狗大狗时间:2026-2-6 12:58
作者:@大狗大狗时间:2026-2-6 13:17
我就告诉你们。你们没有"撸盘的"犯罪分子馁种能力。反诈之内搞评盘的其实都是最基层的情报人。亦正亦邪的。咱们都是老实人!!
举报 | 1509楼 | 点赞 | 回复 |
作者:@大狗大狗时间:2026-2-6 14:28
白应苍当庭忏悔视频曝光:我想代表全家,向数万受害的中国人说声对不起


白应苍当庭忏悔视频曝光:我想代表全家,向数万受害的中国人说声对不起
举报 | 1510楼 | 点赞 | 回复 |
作者:@大狗大狗时间:2026-2-6 14:37
哪个是多特币。这个系统收录了9001种主流的或者二级市场的各种币。哪个是多特币?在哪交易?你倒是说说?
https://cn.investing.com/crypto

数字货币_虚拟货币实时行情_加密货币价格走势_英为财情Investing.com
举报 | 1511楼 | 点赞 | 回复 |
作者:@大狗大狗时间:2026-2-6 16:57
守护“钱袋子”|穿透诈骗迷雾的一次温暖相助-美篇 https://www.meipian.cn/5juktcny?tt_force_outside=1
举报 | 1512楼 | 点赞 | 回复 |
作者:@大狗大狗时间:2026-2-6 17:0
作者:@大狗大狗时间:2026-2-7 11:37
八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八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举报 | 1514楼 | 点赞 | 回复 |
作者:@大狗大狗时间:2026-2-7 12:16
外部独运邪谍腐黑戾资说的什么个集因赢大大一家多么多么有钱都是心怀鬼胎的。这潜藏着一个阴谋。这个阴谋就是羞辱攻击大大一家。真正的利益层级是权>钱>色>名。如果把权给钱化了。就是对中国zz和ld的矮化。大多数人从来没意识到这个问题。实际上集因赢一家的利益和Q不能用具体的数量来进行衡量。比如1000亿。10万亿。100万亿。怎么说都是错的。
举报 | 1515楼 | 点赞 | 回复 |
作者:@大狗大狗时间:2026-2-7 12:20
而且领袖的饮食都是经过保健团队科学研究的。和普通人吃的也没什么不同。只是种类和营养多了一些。也不是想吃什么就吃什么的。甚至外人送的食物都会防着。因为不能确定是否进行过了下毒。就有好多食物并不安全。比如猴脑和活蛇刺身里的寄生虫问题。所以说享受美好的食物其实是下头胡扯的。
举报 | 1516楼 | 点赞 | 回复 |
作者:@不要暴跌时间:2026-2-9 11:39
朱重八:可怜可怜真可怜 别人有年我无年 赊个猪头要现钱 有朝一日当皇上 老子要过两个年 ​​​
举报 | 1517楼 | 点赞 | 回复 |
作者:@读心术时间:2026-2-9 17:53
贫穷和输败何止消音收声如此简单。我是看透了这个恶心的世界!!所以我决定从今以后在任何平台都一言不发。因为你们也并没想让我说话过。
举报 | 1518楼 | 点赞 | 回复 |
作者:@读心术时间:2026-2-10 11:29
终产者其实并不是科幻空想。是在进行着的客观现实。比如最早时候美帝有上千家银行。现在只有几十家。这几十家还在缩小。就等于说起来市占率互斗是一个临时状态的互斗。就像古代的中国和之后的始皇帝带来的中华统一。最后度量衡上都统一化了。这是NX的状态。好的市场就是要让良币慢慢驱逐淘汰劣币。因为泗水海势之后必然道德正负要有显示。最后成功胜出的就是最高利民的。也就是反对非法取利&通敌的。就是要WG!!就是要敲败贵!!就是欺负“弱势群体”!!就是要恃强凌弱!!要不整个市场根本不会好起来!!老百姓的事情没人管!!
举报 | 1519楼 | 点赞 | 回复 |
作者:@读心术时间:2026-2-10 14:55
bili23 + B站会员。让我享受盗版犯罪的乐趣。Q ~ 
举报 | 1520楼 | 点赞 | 回复 |
作者:@读心术时间:2026-2-10 17:7
自媒体“有偿维权报道模式”涉嫌非法经营罪认定边界探析


自媒体时代,舆论监督的阵地从传统媒体向多元网络平台延伸,部分自媒体人以“维权”为核心开展调查式报道,并向被维权方收取相应费用,形成“有偿维权报道”模式。这一模式既填补了传统舆论监督的部分空白,为弱势群体提供了发声渠道,但因“有偿”属性,被刑事法律中的非法经营罪困扰着。直到在网上看调查记者因自媒体被涉嫌非法经营罪时,笔者研究如何区分合法的有偿维权报道与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关乎自媒体从业者的合法权益,更影响着网络舆论监督的健康发展与市场秩序的稳定,亟需厘清法律认定边界。

 

从法律依据来看,自媒体有偿维权式报道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核心援引的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七条。其中,《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兜底条款形式规定了“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而《解释》第七条则将两类网络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规制范围:一是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无论信息真假,数额达标即定罪;二是明知是虚假信息,有偿提供发布信息服务,需同时满足“虚假信息”与“数额达标”双重要件。这一规定是司法认定的核心标尺,也明确了非法经营罪的成立并非仅因“有偿”,而是存在严格的构成要件限制。
举报 | 1521楼 | 点赞 | 回复 |
作者:@读心术时间:2026-2-10 17:7


 

实践中,自媒体有偿维权式报道与非法经营罪的核心分歧,在于对“有偿发布虚假信息”要件的认定,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合法的有偿维权式报道,其核心特征是内容的客观真实性与维权的正当性。此类自媒体从业者多为具备调查经验的专业人士,其报道并非单方面采信被维权方陈述,而是通过实地走访、收集书证物证、留存采访录音等方式核实事实,即便因采访权受限存在细节疏漏,也未否定核心事实,更不属于“明知是虚假信息”的范畴。其向被维权方收取的费用,本质是弥补调查取证、异地出差等实际成本,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发布虚假信息,与《解释》中规制的非法经营行为存在本质区别。反观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情形,均存在明显的“发布虚假信息”故意,或是凭空捏造事实、或是歪曲核心真相,借助虚假信息的传播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不仅违背客观事实,更扰乱了正常的网络信息传播秩序与市场秩序,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举报 | 1522楼 | 点赞 | 回复 |
作者:@读心术时间:2026-2-10 17:7
司法实践中还需警惕两种误区,避免将有偿维权式报道不当纳入刑事规制范围。其一,不能以“有偿”直接推定“非法经营”。相较于西方独立调查记者可获得机构、基金支持,我国自媒体维权从业者缺乏固定收入来源,调查成本由被维权方合理承担是行业现实,这种“有偿”是对劳动付出的合理补偿,而非《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牟利”。传统媒体中记者的有偿报道仅属行政违规,并未认定为刑事犯罪,在法律适用上,对自媒体的规制不应突破罪刑法定原则,作出更严苛的认定。其二,不能随意扩大“虚假信息”的认定范围。《现代汉语词典》中“虚假”的核心是“无中生有”,而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将报道的细节疏漏等同于“虚假信息”,甚至将客观事实表述轻率认定为虚假内容,这种“指鹿为马”的认定方式,违背了《解释》中“明知是虚假信息”的主观要件要求。若仅因存在有偿行为且数额达标,便无视内容真实性认定非法经营罪,不仅会挫伤自媒体舆论监督的积极性,更可能导致罪刑不相适应。


 

举报 | 1523楼 | 点赞 | 回复 |
作者:@读心术时间:2026-2-10 17:8
此外,还需准确区分有偿维权式报道与以“维权”为名的敲诈勒索罪,二者虽均存在“有偿”行为,但行为本质与法律要件截然不同。如连云港宋某敲诈勒索案中,行为人并非真正开展维权报道,而是刻意搜集、发布企业负面信息,以删帖为要挟迫使企业支付“公关费”,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威胁、要挟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而合法的有偿维权式报道,主观上是为维护被维权方的合法权益,客观上未实施任何威胁、要挟行为,收取的费用具有合理对价,与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存在明显界限。司法机关在办案中,需严格区分二者,避免将敲诈勒索行为与有偿维权报道混淆,也防止将正当维权报道错误认定为敲诈勒索。

 

自媒体有偿维权式报道的出现,是移动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的必然产物,这类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传统媒体监督的空白,为弱势群体提供了重要的发声渠道,成为社会治理的有益补充。对于此类行为,刑事法律的规制应秉持罪刑法定与谦抑性原则,坚守“内容真实性”与“主观无故意”的核心边界:对于内容真实、维权正当的有偿报道,应尊重其存在的合理性,通过行政规范引导其规范发展;对于明知是虚假信息,以营利为目的有偿发布,且扰乱市场秩序、数额达标的行为,应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于以“维权”为名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应适用敲诈勒索罪予以规制。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正视自媒体维权从业者的现实困境,完善相应的制度保障,如明确自媒体舆论监督的边界、建立合理的成本补偿机制等,引导其在合法框架内开展维权报道。唯有厘清法律认定边界,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才能既打击网络空间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与网络生态,又保护自媒体舆论监督的积极性,让自媒体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

举报 | 1524楼 | 点赞 | 回复 |
作者:@读心术时间:2026-2-10 17:10
举报 | 1525楼 | 点赞 | 回复 |
作者:@读心术时间:2026-2-10 17:15
确保长久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重点把握四个方面
来源:央视网 | 2026年02月04日 10:42:31
央视网消息:2月4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中央财办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中央农办主任韩文秀在会上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打赢了规模空前的脱贫攻坚战,历史性地消除了绝对贫困,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从2021年到2025年,党中央设立了5年过渡期,对脱贫人口和脱贫地区继续扶上马、送一程,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如今,过渡期任务已经圆满完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件事情翻篇了。党中央已经明确了今后常态化帮扶的总体要求,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作出了具体安排,各项配套政策也在抓紧制定出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继续压紧压实工作责任,把常态化帮扶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实施,持之以恒抓好工作落实,确保长久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重点是要把握好四个方面:

一是在帮扶对象上实行动态管理。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帮扶覆盖全体农村人口,只要有风险就可以纳入监测帮扶。要合理确定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的标准,扎实做好乡村两级常态化监测,健全精准识别和快速响应机制,确保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风险消除之后,实行动态退出,不固化身份标签。对于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对于离开帮扶政策会出现返贫风险的,要继续实施帮扶。

举报 | 1526楼 | 点赞 | 回复 |
作者:@读心术时间:2026-2-10 17:15

二是在帮扶方式上要突出精准高效。强化开发式帮扶,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推动帮扶政策协同集成,着力增强内生动力,防止“大水漫灌”和一味“等靠要”,避免出现政策“悬崖效应”。产业帮扶重点是要优化帮扶的方式,加强对产业的统筹规划和长期培育,不搞“一窝蜂”,防止大起大落。就业帮扶要进一步强化有组织的劳务输出,用好就业帮扶车间、乡村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渠道,着力稳定就业规模。


三是在帮扶区域上注重分层分类。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作为欠发达地区的帮扶单元,分别确定16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一批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继续从财政、金融、土地、人才等方面给予集中支持。通过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等政策,集中支持这些地区整体发展,帮助他们加快发展步伐,缩小发展差距,让欠发达地区的农民群众越来越远离贫困、增收致富。

四是在帮扶政策上要保持总体稳定。在财政投入、金融支持、资源要素配置等方面,不搞急转弯、急刹车,保持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规模以及省市两级投入资金规模稳定。同时,要在总结攻坚期和过渡期经验的基础之上,继续实行五级书记抓、东西部协作、中央单位定点帮扶、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选派等行之有效的体制机制和做法,健全常态化帮扶政策体系,持续擦亮脱贫攻坚这张国家名片。

举报 | 1527楼 | 点赞 | 回复 |
作者:@读心术时间:2026-2-10 17:53
这个就不是集因赢!!
因为我们的领导人大大的交流模式从来就不是心理侵害&滋扰这种模式的!!

集因赢是正水的!!


举报 | 1528楼 | 点赞 | 回复 |
作者:@读心术时间:2026-2-10 17:59
有一个录音里面有一个阿里系那边的语音模仿者。
他模仿了皇上地位的说这么一段话。

“ 其实朕能看不出来谁是忠奸的吗?凡是坏的人都是对朕很忠诚的。但是真正孝顺的为家里做事的人。他的心里怀有着整个天下。”
举报 | 1529楼 | 点赞 | 回复 |
使用“←”“→”快捷翻页
朋友图片表情

请遵守天涯社区公约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当地法律法规

请文明发言
    收藏本帖 搬砖回复 回到顶部